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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RAY7635
    RAY7635 2021/07/14 17:17


    裁判字號:
  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321 號刑事裁定
    裁判日期:
  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
    裁判案由:
    聲請訴訟參與
 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   109年度聲字第2321號
    聲 請 人 鄒鳳珠
    即 告訴人     

          王宇平


    聲 請 人 王宇彤


    聲 請 人 翁秋華
    即 告訴人     

          羅嘉雯



    聲 請 人 徐承蔭律師
    代 理 人 劉依婷律師
    上 訴 人
    即 被 告 賴亞生




    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律師
          謝明智律師
   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賴亞生被訴殺人案件(本院109 年度囑上重
    更一字第4 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    准許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平、王宇彤、翁秋華、羅嘉雯參與本案
    訴訟。
    理 由
   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賴亞生涉犯刑法第271 條之殺人、第27
    1 第2 項、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
    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,聲請人鄒鳳珠、
    王宇平、王宇彤為被害人王冠中之配偶、子女,聲請人翁秋
    華、羅嘉雯為被害人本人,屬同條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;
    被告所犯係屬重罪,聲請人即被害人且為最接近事實之人,
    對犯罪事實之調查、呈現具重要性,關於卷內證據,乃至於
    調查之必要性,有通知其等到場及表示意見之必要性,為保
    障被害人地位及權利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。
    二、按因故意、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
   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
   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;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死
    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
    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
    或家長、家屬為之。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
    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
   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
    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、第2 項
    前段、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三、查被告賴亞生涉犯殺人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於本
    院更審審理中。被害人王冠中已死亡,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
    平、王宇彤分別為被害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,聲請人翁秋華
    、羅嘉雯為被害人,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之意
    見,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
    情事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
    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,均為有理由
    ,應予准許。
   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   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
    法 官 簡 芳 潔
    法 官 林 美 玲
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不得抗告。
    書記官 張 惠 彥

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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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上傳:
2017/07/03
全站分類:
影視娛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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